智库实务丨夫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何种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9-07-02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债权人在只有夫或妻一方对债权确认的情况下,如何向夫妻双方主张按共同债务要求承担共同责任呢?本文对此予以梳理介绍:

 

一、精选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332号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之顾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本院认为(节选):关于案涉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内容略)。本案中,首先,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晓峰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未征得顾婷的同意,其还在借款合同中伪造了顾婷的签名;其次,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陈晓峰与顾婷婚前已经各自拥有一辆汽车,陈晓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行贷款购买价值761600元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已经超出了正常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再次,陈晓峰与顾婷在自愿离婚协议中亦并未涉及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分割,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顾婷对陈晓峰贷款购买车辆并不知情的事实。综上,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主张陈晓峰贷款购买案涉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属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5198号再审申请人冉凡畏与被申请人杨建、张凤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

本院认为(节选):冉凡畏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2、《解释》第三条规定(内容略)。本案中,张凤起2015年3月31日向杨建借款20万元时告知杨建借款用于做生意,而张凤起、冉凡畏实际共同经营钢管扣件销售等,二审法院结合2017年1月18日张凤起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明的借款用途是买砖,认定该笔债务为张凤起、冉凡畏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张凤起、冉凡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冉凡畏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通过以上案例对比不难发现,债权人仅持有夫或妻一方签名的债权凭证向双方主张权利的,其共同责任的请求能否被支持需要由债权人对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予以证明,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其诉讼另一方承担共同责任的主张恐无法支持。那么何种情形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呢?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日常生活之债及日常生活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解释》答记者问中就“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问题,答复: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解释》就“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答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也即是说,在只有夫或妻一方对债务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举证证明夫或妻一方的举债行为系用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其主张夫妻承担共同责任的请求方能被法院支持,反之,其对于另一方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三、结语

有鉴于此,债权人向夫或妻任一方出借款项或者与之履行其他合同关系,为保证债权能顺利实现,债权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1、债权凭证或者合同应在事后取得另一方的追认;

2、如夫或妻一方的举债行为系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经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凭证或合同中应对举债用途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债权人应取得债务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的相关证据;

3、债权人如确实无法取得夫或妻另一方对债权的确认,又无法取得债务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的证据,债权人应尽量要求债务方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