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实务丨女职工三期工资发放解读(以大连为例)

2019-07-04

众所周知,女职工“三期”是为孕期、产期、哺乳期,该三期假期是女职工享有的法定特殊福利待遇之一。那么,女职工究竟该如何正确行使该权利从而保障假期与工作齐驱,用人单位该如何评判职工假由是否合理及工资发放是否合法从而保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呢?

首先,通过下面的时间图来大概了解一下,女职工从第一次产检知道怀孕之后到整个孕期、产期、哺乳期甚至是哺乳假结束期间所享有的全部假期类型及天数。

 

从该图可以看出,不同的假由是处于不同的时间阶段并且是不同的工资支付标准。以宝宝出生为时间点划分三期,宝宝出生前15天之前的时间段为孕期,宝宝出生前15天以及出生后143天为产期,宝宝出生143天后的时间为哺乳期,哺乳期一年,包含宝宝出生后的143天。哺乳假一般是根据婴儿的身体状况,如果因婴儿体质需要且有医师证明,可以在哺乳期结束之后再请六个月的哺乳假。以上就是对女职工三期中请假的假由及时间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

 

下面是女职工三期工资发放一览表,以辽宁大连地区为例,表格中黑色字体为全国标准及其法律规定,红色字体为辽宁、大连地区的补充执行标准及其对应的法律规定。通过下表将为大家详细的展现女职工三期假由的具体享受条件、请假期限和工资待遇标准。

 

上图表中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产假中,若产妇在预产期内生产,则生产前15天的预产假期不得放置产后休息;若产妇比预产期早生产,该15天的预产假可根据早产时间相应延至产后休息;若产妇晚于预产期生产的,则多出15天的部分时间计入产前假,该部分工资按照产前假标准计发。

表格中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假期为15到30天,该30天是依据《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而来。该条规定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假期是15天到30天;但是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第(六)款规定,实施人工流产术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是15天。鉴于地方性法规只是规定了对实施人工流产术的享受的休假为15天,那么对于自然流产还是可以享受30天的假期。

哺乳期和哺乳假期间,若女职工在产期结束后,哺乳期间回到工作岗位的,则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当然因婴儿尚处于哺乳期,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安排相应的哺乳时间;若女职工在产期结束后,哺乳期内未回到工作岗位的,则按原工资的75%发放。

 

以上图表就是女职工从第一次产检到最后哺乳期,甚至是哺乳假结束期间涵盖的所有的请假事项、请假标准及工资的发放标准。